Selected Category: 雜項(網路)消息 (8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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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這則新聞,
讓我很是感慨、而且不由而然地從心底有些些的心痛浮了出來......

「老北京 500天內消失無蹤?」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0325/4/c11v.html

並不是說現代化不行,
更不是說一個城市想要追求它的進步與商業競爭力不行,
而是,
當傳統的老胡同與建築物遇上時代變遷時,
是否真只能走上消失與毀滅一途?

中國有它特殊之美。

在文字、在文化、在建築藝術,也在人文素養,
並不是為了吸引外商的進駐就必須大肆地否定它們的存在,
若真如此,
上海最為著名的「十里洋場」又該何去何從呢?

欷歔、不捨......

為了老胡同的消失、為了傳統的磨滅......

該如何取得其中的平衡點應是人們該好好深思的地方,
在傳統中破繭而出,在現代中傳承歷史。

正如該文最後所說的一樣,
如果只是想要看一個超現代化的城市與林立的摩天大樓,
那又何必特別跑往北京,
紐約、洛杉磯、歐美亞非(洲)更是比比皆是。

老北京,--迷失了......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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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一週來的新聞重點幾乎都是「性侵害」犯該如何處置,
當看到咱們「偉~~大」的立委大人們說,
本來考慮以閹掉的方式來讓處罰他們,
但根據專家學者們的意見是,
這些人有病的地方是「腦袋」......(←指指頭部)
更何況古代的宦官並不是不會找女人,只是手段更為變態罷了。
所以,
他們打消此一念頭。

這時,
弟仔就問我啦!
如果妹妹的話會如何決定?
(同時,他有提出若與未成年的女友做時,應該罪沒有像電視上的那種一樣重吧!)

(妹妹目露兇光)

血腥地開口說:
這還用考慮,
第一次用鞭刑狠狠地給他一個教訓,
讓他知道什麼是可以做的,
什麼是不可以做的,有膽、就不要怕被抽得皮開肉綻,
也算是給這些第一次犯錯的人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;
至於第二次的話......(嘿嘿嘿,冷笑)

既然這種傢伙不曉得做人該怎麼做的話,
這輩子就讓他砍號重練去吧,(斃了他!!!)
多練個幾次,一定可以練出等級高的角色出來,說不定還一身神器加身。

有第二次就肯定會有第三次,
喵的,
----死死算了啦!┴─┴ ︵ ╰(‵□′)╯︵ ┴─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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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許蘇老大(蘇軾)的念奴嬌 (赤壁懷古)千古流傳,
但,
單指形象而言,
應該沒有人能否認「孔明」手執羽扇、戴綸巾的招搖造型要更為深植人心。
也因此,
我跟弟仔意見分岐吵起來了!!

念奴嬌 (赤壁懷古)蘇軾

大江東去,浪淘盡,千古風流人物。
故壘西邊,人道是、三國周郎赤壁。
亂石穿空,驚濤拍岸,卷起千堆雪。
江山如畫,一時多少豪傑。
遙想公謹當年,小喬初嫁了,雄姿英發。
羽扇綸巾,談笑間、強虜灰飛煙滅。
故國神游,多情應笑我,早生華髮。
人間如夢,一尊還酹江月。

http://163.20.173.1/~t88fh163/poem%20%20word/206.htm

(內有作者、品評、注釋與解析)

───

因為我不聽音樂,(←中文歌曲)
只是從新聞上知道伊能靜因為唱錯「綸」巾所以被大家嘲諷這樣也敢稱之為才女,
又我對三國演義(作者:羅貫中)的印象要比念奴嬌來得深多了,
(__●rz,事實上,我只背第一句而已……)
所以並不曉得這首歌原來就叫做念奴嬌啊~~(倒)
加上國劇及各式各樣的商品、影片中都是孔明做如此打扮;
因此,
雙方各執一派、口氣也大聲起來了。(我、我是說我……>0<)

故,
如今事後知道這首歌原原本本就是來自蘇老大的詞的話,
那毋庸置疑肯定是指美周郎‧周瑜;
但讓我也辯解一下吧,
新聞又不會告訴我歌手唱的是啥歌名,天知道是出自念奴嬌,
以一個讀了N遍三國演義的傢伙來說,
會不認為是孔明,這才奇怪吧!…………(淚眼汪汪)

但最後還是要重申、提醒大家,也提醒自己,
事實上這形象在三國時候是非常普遍的,
不是孔明才會裝瀟灑,不分季節的搧扇子啊~~
而正確來說,
講到羽扇綸巾還是指周瑜要來得貼切許多,(←以生活品質)
畢竟人家家大業大,
有閒錢、有美妻、有地位,所以可以當公子哥耍酷,
孔明美其名是讓劉備三顧茅廬才請了出去,
實際上也就是無業在家,想法子過活都有問題了,還想學人輕鬆度日是有執行上的困難度的呦!……(就這樣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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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選舉後,
目前最火熱的議題莫過於藝人們的大麻疑雲案了吧!
大意是:
95年11月底警方在某豪華大樓查獲為數不少的水根大麻種植,
並從通聯紀錄中發現有不少藝人與之有所連繫,
並疑似有吸食大麻等事件發生......

在看電視的當下,
娘親說:
她覺得很慶幸我當年沒有選擇去讀法律系,
不然死的都會被我說是活的,
壞人也會因此變成不是壞人。

但,
妹妹非常不以為然。

因為單從以上的事件來看,
我並不是認為吸食大麻無罪或沒有錯誤,
畢竟在台灣的法律體制下,
若大麻屬於2級毒品,--那吸食它們就是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。

我對於電視中警方所說的話,
有所質疑的是:
他們的說辭與說法實在是「太無賴」了!!
大意:
無論那二位藝人是否是在國外吸食,都受到本國法律的制裁,「一定」會辦他們,巴拉巴拉......

也就是,
管你犯得罪是大是小,
只要我要抓、要關,你能拿我怎麼樣!!(哼哼)

(以下延用條文或許不很正確,但只是想表達想法。)
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‧第十條
「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
再加上我破爛的記憶與法律常識,
三年以上屬重罪,也就是國外若犯重罪回國才會再罰。

若真是如此,
他們憑什麼說出如此蠻橫的話語呢?
(即便最後真是重罪,在媒體前,在未定罪前,都不該說出於體不合的話來,
 這、不是把人一定當壞人看了嗎?)

法律已經是最後一道防線了,
若連負責執法的警政單位都可以漠視它的存在的話,
我想:也沒有任何人會在乎「法‧律」二字了。

我跟娘說:
我並沒有說吸毒是正確的,
而是罪有大小,不然,只要殺人全都槍斃好啦!
還管它是怎麼殺法、或殺了幾個人。

不然,
若國外可以合法吃鯨魚肉的話,(←似乎日本可以吃)
等我回國以後,
警察再來跟我說我違法食用保育類動物,要來抓我罰我,
不也是搞笑到了極點!

妹妹並沒有說吸毒是合法、是恰當、是正確的行為,
最近,
在FFNC(bbs://bbs.kkcity.com.tw;門牌號碼:21614)的匿名板中,
有許多人對於某人提出的議題表示大加撻伐,
他是問說「吸食大麻真的有這麼嚴重嗎?」。

這問題,
我不知道、我不清楚,也無法正確的說「有那麼嚴重嗎?」。

畢竟全世界還有6個國家認可大麻的存在,
表示它還是有爭議的,
還有可議之處的,不然早就全世界都禁止了,不是嗎?

就好像:
海盜、販賣人口、鴉片(?)罪(←販毒)於萬國公罪,
也就是哪個國家都不認同,
也絕對不允許存在一樣。

但,
至少我們可以肯定的說:
在台灣,在我們目前生長、生活的這片土地上--吸大麻就是不被允許,
若以有沒有犯法來看是否嚴重的話,
那麼我們也可以如此回覆:
「是的,吸食大麻真的有這麼嚴重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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